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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山东省临沂市人,租住临沂市兰山区**路**路**房。2016年4月21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2019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向他人提供自己照片和个人信息,伪造C1驾驶证一个。2018年9月5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沂市兰山区广州路**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询,被告人王某某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停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倩倩

2020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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