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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公开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1〕4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90********,汉族,大专文化,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家**号,务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底,被告人王某某因多次违章导致其驾驶证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交警大队扣留,2018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欲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到北仑**汽车公司应聘继续驾驶车辆,遂通过制作假证人员伪造本人驾驶证一张(准驾车型C1),2019 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处理违章过程中被民警发现所持驾驶证系假证。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4.鉴定意见: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伪造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勇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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