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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伪造货币案)_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Z3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21984********,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大专文化,无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组**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镇**号)。因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为了牟利,网上购买了六色喷墨打印机、防伪纸、铜印模具、烫金纸、墨水等伪造货币的工具和原材料,并在其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银鹭万树城西门组团一27号楼2003室住处内伪造面额10元、20元人民币。2020年9月16日,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人员在其住处内现场查获其伪造191张10元疑似假币、472张20元疑似假币,总面额共计11350元。经中国人民银行淮南中心支行鉴定,上述伪造的疑似假币均为假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六色喷墨打印机、铜印模具、烫金纸、墨水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淘宝网上购物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人民银行淮南中心支行假币接收凭证、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搜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货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玲玲

2020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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