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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二部刑诉〔2020〕102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6197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小区**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因儿子卓某某户口迁移所需,委托他人伪造了卓某某的出生医学证明。同年9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将房产证、身份证、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提交至余姚市公安局阳明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出生医学证明涉嫌造假。

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为假证。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被扣押出生医学证明1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提取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迁移受理审批表、房产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抓获经过、人口信息;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书。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并购买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宗  华

检察官助理:赵喜林

                              2020年515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57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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