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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刑检刑诉〔2019〕4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号。2017年9月1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原即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原即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1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1年4月至2012年多次向程某某借款,程某某向王某某追讨欠款期间的2012年4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向程某某提供伪造的即房私转字第070522号房屋所有权证。此后被告人王某某逃匿。

被告人王某某经网上追逃于2017年9月12日在潍坊市奎文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杨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2册。

3.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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