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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住宅小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南县**乡**村)。2017年5月19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桦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为办理信用卡贷款,通过陈某某(另案处理)在桦南县内低价制作了一份假房产证。后王某某因无法归还借款将此房产证交给出借款人作为抵押,被告发。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5月19日被他人扭送到公安机关,在审查起诉期间外逃, 2019年12月10日被公安机关在佳木斯市**住宅小区内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抓获经过等;

2.证人王某乙、卢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金玲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黑龙江省桦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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