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一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41969********,汉族,**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路*号*单元*楼*号)。2013年11月21日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9年5月4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8日经本院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2020年4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工商银行门口处,使用伪造的地址为哈尔滨市香坊区**路*栋*单元*室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从张某某处借款人民币22万元。后双方因此款未还产生纠纷,诉至香坊区人民法院,后经审查香坊区法院办案人员发现该处房产在工商银行有抵押贷款,去工商银行进行核实,经鉴定发现该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系伪造。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5月4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西站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侦破经过、抓获经过、借款合同、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房屋产权证专用章印模、伪造的房产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张某某、解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岩
2020年6月12日
附:本案案卷及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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