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刑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市**镇**街**栋**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被凌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日凌海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凌海市**复印刻章名片城打工时,曾先后三次按照赵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印章印纹作样,为赵某某分别伪造了“凌海市**镇人民政府”、“凌海市**镇人民政府”、“凌海市**乡人民政府”三枚印章,赵某某用王某甲伪造的印章在其携带的,所有权人分别为刘某某、张某某、胡某某、何某某、吴某某、白某某的凌海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审批表套表上盖印后,三枚印章被王某甲销毁。
经锦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有权人分别为刘某某、张某某、胡某某、何某某、吴某某、白某某的凌海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审批表套表上涉及的“凌海市**镇人民政府”、“凌海市**镇人民政府”、“凌海市**乡人民政府”印章印纹与我局侦查员在凌海市**镇人民政府、凌海市**镇人民政府、凌海市**乡人民政府提取的政府文件原件中的人民政府印章印纹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2019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在王某甲工作的凌海市**复印刻章名片城及其身上提取并扣押10枚其为他人伪造的印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十枚伪造印章;2、指认现场照片;3、证人张某某、高某甲、高某乙、刘某甲、王某乙、某某某、刘某乙、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锦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6、提取笔录、辨认笔录;7、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驻人口详细及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王某甲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刘扬扬
检察官助理:陶禹岐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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