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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1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山西省古交市,户籍住址山西省古交市**乡**村**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小区**号楼**单元**层**。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公安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时某某通过山西**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购买太谷**书院房屋,由于时某某丈夫征信问题,未获得银行批准贷款。为了帮时某某申请贷款,山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销售人员被告人王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北街恒大翡翠华庭底商**书院售楼部通过微信联系一名制作假的网友,以150元的费用制作伪造的离婚证一本,后将该假证交给时某某。经查,办理假证上的信息由时美润提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秋杉

2020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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