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61954********,汉族,高中毕业,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区**街**号,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后,2020年7月6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之间,被告人王某某以每枚300元的价格帮助曹某某伪造印章22枚,其中国家机关印章3枚、公司印章19枚,王某某从中牟利3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党员身份信息等;2、证人曹某某、苏某某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王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帮助曹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3枚、伪造公司印章19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彦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于自己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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