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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62********,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地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乡***村***村**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秋季,被告人王某某为让外孙宋某某在上学报名时用王某某甲的姓名,在商丘市梁园区道北体育场附近,以200元的价格让他人伪造户口本一本,将宋某某的姓名改为王王某某甲,经鉴定该伪造户口本加盖的“商丘市公安局水池铺派出所户口专用”公章及“民警林某”的私章,均为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闫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书学

检察官:徐亚萍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49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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