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街镇**村**组,租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小学**私房。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7日退回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7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2019年8月25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租住的本市樊城区**小学**私房,使用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制作假印章、假证件。2019年2月28日,公安民警在王某某租房处将其抓获,当场查获各类雕刻印章232枚,各类水洗印章85枚,伪造的身份证2张及医师资格证书等其他证件10个,同时收缴电脑主机1台、电脑显示器1台、打印机3台、水洗印章制作工具1套、墙面印制印模2个等制假设备。
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查获印章中的“宜城市人民政府”、“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专用章”、“宜城市住房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邓州市公安局构林派出所户口专用”、“湖北文理学院”印章等5枚印章进行检验鉴定,均系伪造的印章。经襄阳市公安局鉴定,收缴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的贰张居民身份证为假居民身份证。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2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 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咨询意见书、襄阳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鉴别书;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的印章、伪造事业单位的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 虹
检察官助理:徐华骄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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