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伪造印章案)(公开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二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86******,汉族,初中文化,安乐镇**村**主任,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住洛阳市瀍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伪造印章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印章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2020年4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2020年5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2020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22日,时任洛阳市洛龙区**镇**村村主任的被告人王某某在未经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以**村村委会的名义与洛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崔某某顺签订了《房屋联合筹建合同书》,并出具委托书,在收到崔某某顺预交的5万元合同金后出具收条。王某某在《房屋联合筹建合同书》、授权书、收条上签名并加盖**村村委会公章,授权崔某某顺在**村村北建房。2019年11月4日,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合同书和委托书上的**村村委会印章为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崔某某顺、林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房屋联合筹建合同书》、授权书、收条照片、复印件;4.司法鉴定意见书;5.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燕

检察官:孙红霞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