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 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镇**街**号,住青岛市李沧区**路**期**号楼**单元**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5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咨询有限公司青岛办事处业务代表期间,先后伪造“青岛医保城”“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青岛宏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德顺诚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青岛康杰药业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的印章及促销礼品签收单,向北京**开发有限公司核销费用两万余元。
后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绍兴
2020年7月2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