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21981********,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2月17日交办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至今,被告人王某某为其公司生产经营或子女教育需要,找到杨某某(另案处理)让其伪造印章并支付费用。杨某某在本市天桥区大桥镇为王某某刻制了3枚事业单位印章、10枚公司印章。
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王某某接电话传唤到案。上述印章均已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印章;2.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同案犯杨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晨
检察官助理:陈立昂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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