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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王某某(外号“乐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南省娄底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街镇**村**组,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江某某(另案处理)为了制作虚假学校证明让其子至福建省福州市时代中学寄读,委托被告人王某某(外号“乐乐”)为其私刻“福建省福州第四十中学”字样的印章及制作“福建省福州第四十中学”的红头纸,同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拿着制作好的印章和红头纸至江某某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街道和园**号楼**单元的办公室内将该印章和红头纸交给江某某,江某某通过微信红包转账人民币60元给被告人王某某支付私刻印章钱款。2019年11月19日9时许,江某某在上述地址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字样为“福建省福州第四十中学”印章一枚。经福建中闽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涉案的“福建省福州第四十中学”印章印文与福州第四十中学提供的样本“福建省福州第四十中学”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16日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印文字样为“福建省福州第四十中学”的印章一枚;

2.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福建省福州第四十中学提供的“福建省福州第四十中学”印章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江永鸿学籍档案,同案人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查、检查、侦查实验、辨认等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福建中闽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中闽司鉴所[2019]文鉴字第29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7.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

8.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辉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

2.案卷证据和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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