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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134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68********,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号,现住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7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9年11月6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4日,被告人王某甲提供信息、照片,并支付500元,通过王某乙(另案处理)伪造一本菏泽市**学校中专毕业证。2018年8月28日9时许,王某甲主动到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吴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伪造中专毕业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庞坤粉

代理检察员何 瑞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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