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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34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9198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在郑务工,群众,住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号。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2月7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于2020年9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犯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61号锦绣汇城9号楼2单元804号,使用电脑、打印机等工具,伪造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并向外出售(现已落实被告人王某某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14张、户口本2本)。2020年9月13日,民警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61号锦绣汇城9号楼2单元804号房间查获王某某持有的14枚假的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搜查笔录;4、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勇

助理检察员:张春红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某某一份;

3、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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