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荆州市人,家住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村**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村**号出租房。因犯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5月20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伪造、买卖事业单位证件、印章嫌疑,于2019年11月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南大桥处收到一名微信好友信息,要求王某某为其伪造一张居民身份证并支付押金人民币100元,王某某收到对方发送的照片以及要求后,委托“毛某某”(身份信息不详)进行制作。次日,“毛某某”将制作好的居民身份证交给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向微信好友收取100元尾款后将通过快递邮寄方式将居民身份证寄给对方,向“毛某某”转账100元作为制证费用。
2019年10月31日,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民警在海口市龙华区**村**号出租屋内抓获王某某,从王某某处扣押手机五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提取笔录及照片;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彬彬
书记员:冯志明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一册;
3涉案物品现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