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5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镇**村**号,住址**家具家电市场旁出租房,因涉嫌犯有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经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李某某为工作想修改实际年龄,花费350元通过保安队长董某某(另案处理)伪造身份证,董某某又找到该单位的保安崔某甲并通过其父亲崔某乙为李某某伪造身份证,崔某乙在被告人王某某处购买为李某某伪造的身份证,并通过快递寄送到天津市中心渔港蓝白领公寓,经鉴定,李某某的身份证为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材料、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乙、董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身份证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买卖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健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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