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6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79********,汉族,高中文化,原东明县*局(现东明县*局)下属单位*中心队员,2015年1月28日被辞退,住山东省东明县**镇**庄**村**村**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2年6、7月份,将其真房权证上的信息提供给办理假证的人,办假证的人根据其提供的信息伪造了假的房产证1本,王某某从办假证的人的手中购买了上述假房权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1本,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鲍玉彪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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