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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51968********,汉族,小学文化,装修工人,湖北省荆州市人,现住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小区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应马某某(身份正在核查)要求帮其购买一本结婚证,将马某某提供的假结婚信息通过微信发给微信昵称为“太*”(身份正在核查)的男子,并收取马某某30元人民币。2019年6月14日,王某某、马某某与“太*”在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东路39号金话筒KTV门口交易假结婚证,王某某支付给“太*”30元人民币,马某某取走假结婚证。2019年11月1日,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警大队民警根据线索,在海口市龙华区义龙后路七号抓获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提取笔录及照片;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柱

      书记员:钟鸿蔓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88977****、1380767****(保证人);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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