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牡阳检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 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6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2006年11月27日因预谋抢劫被鸡西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7年3月30日因伪造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及保险标志被牡丹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华电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经本院以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华电分局执行。
本案由牡丹江市公安局华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9月30日、1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于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本案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4日、12月30日、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末,被告人王某甲使用自家电脑、打印机将购买假证人信息打印到购买的空白高中、中专毕业证上,并加盖购买的事业单位假印章,假高中、中专毕业证制作完成后,以每个80元或1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进行获利。**公司关某某、**保险公司的王某乙、孙某某、王某丙、左某某、张某某、王某丁、高某某、刘某某,**保险公司王某戊通过微信联系到王某甲,在王某甲处共计购买23本假毕业证,其中6本中专毕业证,17本高中毕业证。
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在牡丹江市阳某某**小区的顺丰快递点被抓获时,在其快递包裹内搜查出空白高中毕业证50本,空白离婚证30本。公安机关在其暂住牡丹江市阳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进行搜查时,发现国家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共计公章95枚,其中有25枚为国家机关公章,70枚为事业单位公章。名章47枚,号章4枚,讫章1枚、产权登记专用章1枚、打号器2个,钢印模具6个,钢印1台,电脑1台,实达牌针式打印机1台,佳能牌彩色打印机1台,相纸2包,空白房屋所有权证9本、空白七台河市宅基地使用证2本、空白结婚证10本、空白离婚证11本、空白安全资格证书7本、空白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4本,空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34本、空白执业药师资格证2本、空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5本、空白职业资格证书28本(一级/高级技师3本、二级/技师7本、三级6本、三级/高级技能4本、四级/中级技能7本、五级/初级技能1本)、空白居民户口簿16本、空白普通高等学校学位证1本、黑龙江省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39本、职业技术高级中学毕业证书13本、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15本、黑龙江省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3本、高中毕业证128本、普通中专学校毕业证书15本、空白毕业证19本、内蒙古自治区技工学校毕业证书14本、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级中学毕业文凭1本、吉林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2本、河南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1本。以上公安机关扣押共计379本。其中空白印有国家机关公章的证件74本,印有事业单位印章3本,空白无印章302本。
综上,被告人王某甲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74本、印章25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70个。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5月29日被公安机关在牡丹江市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物证扣押的印章、空白结婚证、户口簿、打号器、电脑、打印机等照片;
2.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微信转帐记录、扣押清单、鉴定意见通知等;
3. 证人段某某、关某某、王某乙、孙某某、王某丙、左某某、张某某、王某丁、高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
6. 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二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牡丹江市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瑜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牡丹江市看守所;
2.诉讼卷宗5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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