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98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某某,住**镇**村一组,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再次被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尉某某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尉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以来,王某某利用自己在网上购买制造证件的机器设备,开始在网上为别人办理制作假的行驶证、驾驶证等证件,共制作300余本假证件,每本证件收取120元、150元不等,非法获利30000余元, 2019年12月16日将王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赃款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年龄情况;(2)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某某无犯罪记录情况;(3)扣押清单证明在被告人住所扣押的伪造证件使用的机器、设备情况;(4)尉某某公安局结算票据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在侦察机关退赃款3万元的情况;(5)支付宝账单明细证明被告人王某某购买制作假行驶证原材料及制作假证非法获利情况;(6)淘宝订单截图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在网上购买伪造驾驶证原材料的情况;(7)现场查获照片证明现场查获王某某制作伪造机动车行驶证的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证明2019年底,其在滴滴车主APP上注册的时候,显示其汽车轴距不够,无法注册,其就在百度上发现有个办理注册滴滴的信息,其添加对方的联系方式,通过微信转账给对方600元,并将其本人的联系电话、身份证、行车证、驾驶证、车辆照片、拍摄人脸视频发送给对方,第二天其点开滴滴车主APP直接就可以登录上了的情况;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明其大学学的是工业设计专业,其购买设备给想跑“滴滴”网约车的客户伪造、制作行驶证;制作一个机动车行驶证收取100元、150元不等;其共制作过300至400个假证;通过制作假行驶证一共获利两三万元的 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制作行驶证、驾驶证等证件300余本并出售,非法获利30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献伟
检察官:王志强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尉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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