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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7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娄底市**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娄底市娄星区**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10月25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30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经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双峰县公安局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16日至10月16日、自2019年11月29日至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9月2日至9月16日、自2019年11月17日至12月1日、自2020年1月30日至2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王某某经营的娄底市**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到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涟钢)拉货运送时,需要核查车辆的车牌、行驶证等,因部分车辆无法按时完成货物运输,王某某以70元每套价格在何某某(待查)处购买一些假车牌、假行驶证等,让其他车辆悬挂假车牌和使用假行驶证到涟钢去拉货。2018年10月24日,双峰县公安局民警在娄星区**村**组将王某某抓获,并在金源物流公司的办公室查获一些机动车行驶证、车牌等。经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证明:在王某某处查获的车牌为湘K0****、湘K0****、湘K0****、湘K0****、湘K0****、湘K0****、湘K0****、湘K0****、湘K0****、湘K0****、湘K0****等11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的12本机动车行驶证系伪造。

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清单、查询证明、情况说明、举报信、通话详单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搜查、现场勘验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王某某系主犯,有立功情节,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八条。建议对王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艳

助理:曾潇翔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0738****)。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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