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栋**房。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8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锦州公安处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6日、6月12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同年5月15日、7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
(1)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沈阳市铁西区绣工西街**号**其住处,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代某某贩卖其伪造的持证人名为“富**”的教师资格证一本。
(2)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王某甲在上述地点,以每本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代某某贩卖其伪造的持证人名分别为“代**”、“代**”、“赵**”的教师资格证三本。
(3)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王某甲在上述地点,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王某乙贩卖其伪造的持证人名为“王**”的教师资格证一本。
(4)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在上述地点,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王某乙贩卖其伪造的持证人名为“王**”的教师资格证一本。
公安机关侦查员抓获被告人王某甲时,从其住处搜查出其伪造的各类国家机关印章总计251枚。
(二)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1)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沈阳市铁西区绣工西街**号**其住处,以每本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代某某贩卖其伪造的持证人名分别为“富**”、“代**”、“代**”、“赵**”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四本。
(2)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某甲在上述地点,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代某某贩卖其伪造的持证人名为“刘**”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一本。
公安机关侦查员抓获被告人王某甲时,从其住处搜查出其伪造的各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总计254枚。
(三)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沈阳市铁西区绣工西街**号**其住处,以15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王某乙贩卖其伪造的持证人名为“刘**”的居民身份证一张。
公安机关侦查员抓获被告人王某甲时,从其随身物品及住处搜查出其伪造的持证人名分别为“都**”、“王**”的居民身份证二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伪造证件、印章照片、涉案电脑、打印机、塑封机、伪基站、台式载像机、U盘、名片等作案用工具物证照片、涉案手机物证照片、伪造的教师资格证、伪造的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诊断书;2.书证:被告人王某甲身份证明材料、证人身份证明材料、涉案房屋租赁协议;3.证人证言:证人耿某某、宋某某、景某某、王某乙、代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市公安局鉴定书;6.辨认等笔录:证人景某某、耿某某辨认被告人王某甲的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7.视听资料:搜查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说明、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公安机关就本案相关情况出具的说明、被告人王某甲前科情况电话查询记录、被告人王某甲与证人王某乙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告人王某甲与证人代某某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涉案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顺丰路邮信息系统截图、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微信支付交易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一款、二款、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健
检察官助理:刘玲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五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