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5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0时10分许,在沈阳市铁西区**小区西门附近,因被害人刘某某走路时碰到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追上刘某某并与刘某某发生撕扯,后刘某某逃跑至**小区**号楼楼道2楼时被王某某追上,王某某用拳头对刘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刘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刘某某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右肱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右手掌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头部损伤为轻微伤。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2020年10月15日,双方经公安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王某某赔偿刘某某损失并取得刘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2.证人证言:证人倪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勇
检察官助理:翟小莹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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