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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某案)_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一部刑诉〔2020〕121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福建省武平县**镇**村**号,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路**巷**号**室(以上均系自报)。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决定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起,被告人王某某在“小姐姐183”直播平台以“人丑脾气好”为名进行网络直播,通过将观众赠送的虚拟礼物折算成相应的人民币价值与平台分成获利。其在直播过程中以“刷烟花有福利”等言语,引诱观众充某某赠送虚拟礼物,后将送礼观众添加为微信好友并通过微信推送其QQ号,通过QQ向送礼观众发送淫秽视频。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将观众徐某某加为微信及QQ好友后,通过QQ向对方发送淫秽视频文件52个。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路**巷**号**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亲笔供词、“小姐姐183”APP及涉案QQ、微信、支付宝的账号信息、交易记录、聊天记录截图、证人充某某记录、王某某平台提现记录等证实,2020年2月26日,在徐某某通过“小姐姐183”直播平台向主播王某某赠送了虚拟礼物后,王某某将徐加为微信及QQ好友,并通过QQ向徐某某发送50余部淫秽视频。

2.接受证据清单、电子数据检验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提取的涉案电子数据、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证实,被告人王某某通过QQ向徐某某共发送55部视频,经鉴定,其中52个为淫秽视频文件。

3.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等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某处查获并扣押涉案手机四部、电脑一台。

4.案发经过表格、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全国常住人口查询信息、十指指纹信息卡等证实,本案案发情况、被告人到案情况及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某目的,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菲菲

检察官助理:主父光熙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某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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