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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某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96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9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村**号。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01月06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村**巷**栋**室等地,通过QQ、微信、百度网盘在互联网上分两次贩卖了48部疑似淫秽视频给徐某某,获利15元。经鉴定,其中45部属于淫秽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某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晓苑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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