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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某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19〕4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3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无锡市滨湖区**小区**期**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以牟某为目的,明知“含羞草研究所”网站系淫秽视频网站,仍注册成为该网站的推广代理,采取在相关QQ群或者论坛内发布代理专属链接的方式,为该网站发展充值会员从而传播淫秽视频,并从中获取违法所提成共计人民币120501元。侦查机关从该网站提取的636部视频经认定属于淫秽视频。

2019年8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作案使用的手机等物证;

2.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网络在线提取提笔录;

5.侦查机关从“含羞草研究所”网站提取的相关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某为目的,帮助淫秽网站经营者,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与淫秽网站经营者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彬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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