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9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沐川县**乡**村**组**号,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号小区,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网络上购买了大量淫秽视频和图片并下载到自己的百度网盘内。随后,被告人王某某请人搭建了一个名叫“云极速”的网站,将其百度网盘中的淫秽视频链接以及视频介绍的图片加入到“云极速”上展示,并在每个视频下标注浏览的价格供他人购买观看。截止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云极速”网站传播17个淫秽视频共计1161次,盈利共计人民币9171.7元。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某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槐勤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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