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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21989********,高中文化程度,群众,现住地为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17号**园11号楼1单元602户(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南阳路**号**单元403户),青岛市**酒店员工,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份至2019年11月份之间,王某某在其使用的推特软件内多次上传、转发淫秽色情视频供人观看,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经鉴定,王某某手机推特软件内上传、转发41部视频鉴定为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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