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住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开始在其微信(微信号为xiaoya********,微信昵称为**)朋友圈推销男性保健品、性用品。王某某为了使其所推销的男性保健品、性用品更畅销以便获取更多的利润,于2019年3月份开始从其老板(真实身份不详,在逃,微信号为dqpen****)的微信朋友圈下载淫秽视频到其百度网盘,然后将淫秽视频的标题更改为《更多精彩小说视频 微信xiaoya********》,接着将视频发送到其朋友圈。当其微信好友通过朋友圈观看视频时,屏幕上方便会滚动播放《更多精彩小说视频 微信xiaoya********》字样,如果微信好友想看更多关于淫秽的视频或小说,便会通过王某某在视频中滚动播放的微信号添加其为好友,王某某便趁机推销保健品、性用品等。王某某以此种方式传播淫秽视频,为自己的经营的产品做广告,以便赚取更多的利润。
化州市公安局对王某某于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9月3日发送到朋友圈的共61部视频进行提取保存到U盘内送审,经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小组鉴定,送审U盘内含有52个视频为淫秽物品,其余9个视频为普通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其朋友圈内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华飞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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