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长检公诉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村**屯**号**,住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其居所内使用手机登录91****网站,并在该网站注册账户“大连爱爱”。为浏览更多该网站的淫秽视频,被告人王某某将自己从某QQ群中下载的5部淫秽视频上传至91****网站。经鉴定,涉案5部淫秽视频均被认定为淫秽物品。经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远程电子证据勘验,被告人王某某上传的5部淫秽视频点击量为26612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1部;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治安大队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笔录: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搜查笔录、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侦查实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侦查机关依法提取的涉案信息及进行远程勘验、侦查实验的同步视频、录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金妍妍
检察官助理 宫桂清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侦查机关提取涉案信息及进行远程勘验、侦查实验的同步视频、录屏等、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共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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