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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传播性病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56********,壮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南宁市武某区**镇**村**巷**号。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因患****于2019年10月21日确诊并实施治疗。2019年12月23日,王某某明知自己患****仍在南宁市武某区**镇**路**附近一瓦房,与卖淫女覃某某发生性交易。二人性交结束后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病历资料、治疗材料等书证;2.证人覃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自己患****而进行嫖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金雪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武某看守所。

2. 侦查卷宗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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