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3月13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13日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在都江堰市中医医院检查知晓自己被确认为“HIV”感染者。后王某某长期不采取防范措施从事卖淫活动。
1.2018年6月4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蓉北路三段136号附2号三楼一房间内,以收取金钱为条件,不采取防范措施与陈某某(男)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2019年12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蓉北路三段136号附2号三楼一房间内,再次以收取金钱为条件,不采取防范措施与唐某某(男)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019年12月27日10时许,民警在大丰街道蓉北路三段136号附2号三楼一房间内将被告人王某某及嫖娼人员唐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仍然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亮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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