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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传播性病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41967********,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成都市郫都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组。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传播性病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本院以其涉嫌传播性病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3月13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13日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在都江堰市中医医院检查知晓自己被确认为“HIV”感染者。后王某某长期不采取防范措施从事卖淫活动。

1.2018年6月4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蓉北路三段136号附2号三楼一房间内,以收取金钱为条件,不采取防范措施与陈某某(男)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2019年12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蓉北路三段136号附2号三楼一房间内,再次以收取金钱为条件,不采取防范措施与唐某某(男)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019年12月27日10时许,民警在大丰街道蓉北路三段136号附2号三楼一房间内将被告人王某某及嫖娼人员唐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仍然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亮

2020年4月13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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