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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传播性病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211987********,苗族,文盲,户籍地为贵州省水城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被刑事拘留,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始,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仍然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一带卖淫。2019年10月31日23时许,王某某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巷**号门口拉客招嫖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检测,王某某HIV-1抗体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避孕套等物证;

2、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何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5、检查、辨认笔录;

6、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 亚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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