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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19〕36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村民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和徐某甲因日常琐事发生争吵,王某某扬言要开车撞人,后王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蒙DX****桑塔纳轿车,在翁牛特旗**乡**村**测速路口附近,将陈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乘员徐某甲、徐某乙)撞翻,徐某甲、陈某某和徐某乙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徐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撞的三轮车的维修费用为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桑塔纳轿车一辆;2.书证一组;3.证人韩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徐某甲、陈某某、徐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 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8.光盘。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并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辆在公路上故意冲撞他人,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英利

书记员:张  岩

2019年12月10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翁牛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5张。

3.涉案桑塔纳一台。

4.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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