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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8〕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安徽省宿州市桥区**道**小**幢**单元**室。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嫌疑,于2017年7月14日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7月2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11月24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4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号牌为粤D09****的中型普通客车搭载乘客从普宁市流沙汽车站出发准备前往汕头市中心客运站,在途经国道324线潮南区司马浦镇天马酒店前面路段时,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粤D14436中型客车从被告人王某某的左后方超车。期间,李某某的车尾碰撞到王某某车辆的左边后视镜,双方继续驾车前行。在行至国道324线峡山宾馆路段时,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粤D09****客车从最右边车道连续变道撞击最左边车道的粤D14436客车,李某某随即将粤D14436客车停下。被告人王某某再次驾驶粤D09****客车撞击李某某停在路边的粤D14436客车,后被告人王某某再次启动粤D09****客车往前驾驶,并加大油门往后倒车撞向粤D14436客车的右侧车头,造成两车损坏、两辆车上的乘客受到不同程度惊吓及阻碍道路交通的正常运作。

经鉴定,粤D09****客车与粤D14436客车的损坏价格为106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乐琴

2018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四册;

3、随案移送视频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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