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19〕29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 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敦化市**街,现住敦化市**街**号楼**单元**楼东,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2月21日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由敦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3时许,在敦化市**号楼**单元**楼东门王某甲家中北侧窗户,被告人王某甲以向楼下扔玻璃酒瓶子和点燃液化气罐相威胁,要求民警将自己的女朋友刘某某叫到现场解决二人之间的纠纷。被告人王某甲不顾民警的劝阻,多次将玻璃酒瓶子从楼上扔下,对不特定人员的生命造成威胁,危害了公共安全。后公安机关趁王某甲开门不备之机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煤气罐、打火机和菜刀;
(二)扣押物品清单、涉案财物交接凭证、判决书和户籍证明等书证;
(三)证人王某乙、刘某某、张某某、姜某某、李某某、徐某某、龙某某的证言;
(四)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五)勘验笔录及照片;
(六)视频光盘一张;
(七)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采用点燃液化气罐的方式相威胁,并从五楼向楼下扔玻璃酒瓶子,发泄个人情绪,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故对被告人王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术国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敦化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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