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365X,汉族,小学肄业,平顶山市****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住平顶山市**区**乡**庄**号。无前科。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同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上午10时左右,平顶山市公交公司52路公交车行驶到平顶山市新城区滍阳镇焦庄村52路公交车站,被告人王某某在乘车刷卡过程中,与公交车司机刘自平发生争执,公交车启动后,王某某抢夺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致使车辆向道路右侧发生偏移,后司机刘某甲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公交车停靠在路边。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传唤到侦查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危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交车视频监控录像及视频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抢夺行驶中公交车驾驶员的方向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庚午
检察官助理:常延超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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