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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公开版)_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01198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县,住***************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市公安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乘坐云*******三路公交车由**朝**方向行驶,12时35分许,因被告人王某某坐过站要求驾驶员违规停车,被拒后被告人王某某连续两次踩踏行驶中的公交车制动踏板致车辆停在道路上(案发时车内有驾乘人员8人)。车辆制动后被告人王某某从车窗跳车逃跑后被公交车驾驶员控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踩踏制动踏板,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利华

2019年11月8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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