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92********,汉族,半文盲,外来打工人员,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镇**村**组**号,现住新疆库尔勒市**小区**期**号楼**单元**号出租屋。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库尔勒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前往库尔勒市鸿泽园小区11号楼2单元101室,因感情纠纷与王某甲发生争执。后王某某爬至11号楼2单元楼顶,为发泄心中不满情绪,引起王某甲的注意,陆续将楼顶的加气块、水泥块、木凳等物品从楼顶抛下,威胁到楼下行人安全,同时造成楼下停靠的3辆汽车不同程度的损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斌故意高空抛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贾文雁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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