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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介绍贿赂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东检三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 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63********,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天津市武清区**街道办事处**里居委会**,住天津市武清区**栋**号(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区**号)。因涉嫌违纪违法,于2019年12月8日被天津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4月23日变更留置机关为天津市河东区监察委员会;因涉嫌介绍贿赂罪,于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同年9月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河东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介绍贿赂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间,被告人王某某向时任天津市**法院**的张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贿赂共计人民币30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并收取好处费3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间天津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法定代表人沙某某(另案处理)为获得**集团对天津市**有限公司、天津**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执行款,经被告人王某某介绍,向张某某行贿280万元,请托其为该案执行提供帮助,后张某某将其中20万元受贿款交给王某某。

2、2018年间马某某(已判决)因涉嫌环境污染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经被告人王某某介绍,赵某某(另案处理) 向张某某行贿20万元,请托其为马某某办理取保候审或轻判,后张某某将其中10万元受贿款交给王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被天津市监察委员会抓获归案,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缴赃款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事任免表、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雨昕

检察官助理:李光风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 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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