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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介绍卖淫案)_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女,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241980********,大专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江北区**期**号楼**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城口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城口县看守所。

本案由城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次月27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15日。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初,被告人王某甲了解到介绍卖淫很挣钱之后,开始涉及该行业。为及时、高效、隐蔽接受招嫖信息,介绍卖淫女,先后建立了“CQ高冷群3”“全球高冷极品2群”等多个专门用于介绍卖淫的微信群,将自己认识的、通过朋友推荐的卖淫女拉入微信群中,从中发布嫖客的招嫖信息,并派单给微信群中的卖淫女,介绍卖淫。从2019年3月9日至2019年8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先后通过微信介绍蔡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王某丙、周某某、王某丁和王某戊7人,向曾某某、张某甲、汪某某、申某某、余某某、王某戌、罗某某、刘某某、张某乙、丁某某、汪某某11人卖淫,违法获利1426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介绍蔡某某卖淫2次。2019年3月9日、7月26日,被告人王某甲两次介绍蔡某某分别到重庆市两江新区瞰江酒店8401号房间、渝北维也纳国际大酒店1019房间,向曾某某、张某甲卖淫。蔡某某在收到嫖资后,通过支付宝向王某甲转款,共计2500元。

2、介绍李某某卖淫4次。2019年4月1日、6月22日、6月26日、6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四次介绍李某某分别到重庆市南岸滨江路皇冠假日酒店211房间、渝北维也纳国际大酒店1019房间、渝北吾优艺术酒店8220房间、九龙坡锦怡豪生酒店1105房间,向嫖客刘某某、王某戌、张某乙、汪某某卖淫。李某某在收到嫖资后,通过支付宝向王某甲转款四笔,共计7066元,其中,包含另外一名卖淫女的嫖资3000元

3、介绍王某丙卖淫1次。2019年7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介绍王某丙到南岸喜来登酒店4517房间,向嫖客罗某某卖淫。王某丙在收到嫖资后,通过支付宝向王某甲转款1000元。

4、介绍吴某某卖淫1次。2019年7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吴某某到渝北途家盛捷酒店2916房间,向嫖客汪某某卖淫。吴某某在收到嫖资后,于次日在江北区大石坝给王某甲现金1000元。

5、介绍周某某卖淫1次。2019年8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两次介绍周某某到两江新区假日酒店4219房间,向嫖客余某某卖淫。周某某在收到嫖资后,通过支付宝向王某甲转款1500元。

6、介绍王某戊卖淫1次。2019年8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介绍王某戊到两江新区假日酒店7209房间,向嫖客申某某卖淫。王某戊在收到嫖资后,通过支付宝向王某甲转款1000元。

7、介绍王某丁卖淫1次,2019年8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介绍王某丁到南岸万豪酒店3502房间,向丁某某卖淫。王某丁收在到嫖资后,通过支付宝向王某甲转款共计2200元。

被告人王某甲系抓获到案,到案后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资金交易记录、住宿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蔡某某、吴某某、王某丙、周某某、王某戊、曾某某、汪某某、王某戌、余某某、申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蔡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周某某、王某戌、张某甲、汪某某、余某某、申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介绍7人卖淫,共计11人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甲到案后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建华

                              检察官助理:谢  敏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城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提押证1份。

5、指定管辖批复2份。

6、物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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