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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介绍卖淫案)_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王某某,别名王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760803282X370725197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昌乐县**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住昌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2月1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9日被昌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初至2018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介绍许某某、刘某某等人,向肖某某、张某某、刘某乙等多名男子卖淫,分述如下:

1、2017年冬天的一天,王某某以300元的价格介绍许某某在昌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许某某住处向肖某某卖淫。

2、2017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王某某以300元的价格介绍许某某在昌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许某某住处向张某某卖淫。

3、2018年夏天的一天,王某某以300元的价格介绍刘某某在昌乐县**公寓**室刘某某住处向肖某某卖淫。

4、2018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王某某介绍刘某某在昌乐县若轩商务宾馆刘某乙开的房间内向刘某乙卖淫。

5、2017年年初的一天,王某某与王某乙联系,介绍张某某在昌乐县**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张某某家中向秦某某卖淫。

2018年1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到昌乐县公安局乔官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佃青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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