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01996********,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居民,现住河北省怀来县**镇**号楼**单元**楼**室。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由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由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6日22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与倪某某相约吃饭,倪某某饮酒后让王某某介绍卖淫小姐,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与组织卖淫的王某某(已判决)联系,并驾驶车辆拉乘倪某某到怀来县沙城镇荣庆小区C区王某某开设的卖淫窝点,倪某某与方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倪某某支付嫖资500元,被告人王某某收取介绍费40元。
2、2019年5月7日21时左右,赵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要求介绍卖淫小姐,被告人王某某收取赵某某给卖淫女车费20元,后通过微信与王某某联系卖淫女,将收取赵某某的20元车费支付,王某某安排卖淫女到怀来县沙城镇天润园东区小区赵某某居住的1号楼3单元1102室进行卖淫嫖娼,赵某某支付嫖资500元,被告人王某某收取介绍费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说明;
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3、证人证方:证人倪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嫖娼人员笔录;辨认嫖娼地点笔录,照片;
5、电子数据:被告人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截图、转发截图;微信支付嫖资截图;照片制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少辰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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