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85********,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广**“**”KTV工作,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黄山**路**号**号楼**单元**号,现居住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凌晨,应付某某请求,被告人王某某介绍刘某某等三人在东营**大酒店卖淫,付某某代为向王某某支付嫖资4500元,王某某留成900元,又按每人1200元付给了刘某某等三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微信转账截屏照片与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介绍卖淫三人次收取嫖资并留成,但其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饶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居住于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笔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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