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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介绍卖淫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9〕31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 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9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镇**村。2019年8月10日因涉嫌介绍卖淫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介绍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王某某作为“操盘手”在网上寻找嫖客后介绍给刘某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2017年8月,经被告人王某某介绍,刘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园**室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并收取武某某嫖资500元。同年12月及2018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同样的方式介绍嫖客,刘某某在相同地点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分别收取项某某和谢某某嫖资各500元。

2、被告人王某某作为“操盘手”在网上寻找嫖客后介绍给张某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2018年末,经被告人王某某介绍,张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园**室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并收取臧某某嫖资500元。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10日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沐浴会所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两年至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萍 

 2019118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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