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介绍卖淫案)_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8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住丽水市莲都区**村**,因本案,于2019年1月8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遂昌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遂昌县公安局于4月20日向本院补充移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与遂昌县海伦百纳酒店老板杨某某(另案处理)口头商定,王某某每年交给杨某某5000元,杨某某将其经营的遂昌海伦百纳酒店各房间内的8777内部号码转接至王某某的手机,并在酒店客房的商品价目牌上,印刷带有王某某用于招嫖的所谓“8777 正规按摩”的广告,允许王某某通过该招嫖电话给入住该酒店的顾客介绍卖淫女在酒店里从事卖淫活动。根据商定,被告人王某某先支付给杨某某2500元。

2019年1月上旬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介绍卖淫女赵某某、丁某某、周某某、韦某某和许某某等五人在遂昌县海伦百纳酒店等地卖淫共五次,非法获利488元。具体如下:

1、2019年1月1日,介绍卖淫女赵某某在遂昌县海伦百纳酒店8705房间与嫖客谢某甲发生性交易,事后赵某某收取谢某甲嫖资200元,被告人王某某向赵某某收取介绍费100元。 

2、2019年1月3日,介绍卖淫女赵某某在遂昌县欧江之星宾馆430房间内与嫖客林某某发生性交易,事后赵某某收取林某某嫖资200元,被告人王某某向赵某某收取介绍费100元。

3、2019年1月6日,介绍卖淫女丁某某、周某某在遂昌县海伦百纳酒店8505、8507房间内与嫖客盛某某、罗某某发生性交易,事后丁某某、周某某各收取嫖资200元,被告人王某某分别向丁某某、周某某收取介绍费100元。

4、2019年1月6日,介绍卖淫女韦某某在遂昌县海伦百纳酒店206房间内与杨某某发生性交易,事后韦某某收取杨某某嫖资300元,被告人王某某向韦某某收取介绍费88元。

5、2019年1月7日,介绍卖淫女许某某在遂昌县妙高街道龙谷路1弄18号408房间内与嫖客谢某乙发生性交易,事后许某某收取谢某乙嫖资400元,被告人王某某还未收取介绍费便被公安机关抓获。

    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于2019年3月13日向侦查机关退出非法获利人民币4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黏有招嫖信息的广告牌、红色vivo手机一部;

2.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住宿登记本复印件、微信转账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人谢某甲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人盛某某的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人韦某某的证言、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人谢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辨认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介绍五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已退出涉案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伟强

检察官助理:吴振京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物证(红色VIVO手机1部、黏有招嫖信息的广告牌2块)扣押在遂昌县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